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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判定放寬 3歲以下可器捐

2012/12/20 06:00

記者邱宜君/台北報導

3歲以下足月幼兒若確認腦死,也可以遺愛人間,造福其他兒童。

衛生署醫事處第6科科長呂念慈表示,目前有19位3歲以下幼兒正等待器捐,未來可望有機會接受器官移植,但是小於37週的早產兒,由於器官發育不成熟,還是不宜捐贈。

過去依據腦死判定準則,3歲以下的幼兒不能做腦死判定,也不能捐贈器官,實務上有需要時只能用專案申請。醫事處第6科科長呂念慈表示,過去唯一一次是在96年,亞東醫院有一位腸病毒重症的2歲小孩,家屬願捐贈器官,剛好同院有一位需要小腸捐贈的小孩,經過專家審議,同意進行腦死判定。

衛生署98年委託台灣小兒神經醫學會進行「臺灣3歲以下小兒腦死判定及器官捐贈前驅性研究計畫」,99、100年持續邀集專家及相關團體研議,本月17日起頒布新版腦死判定準則。未來由具備判定資格的小兒科專科醫師,經腦死判定兩次,如果還不確定,再做腦波監測等其他輔助測試,確認失去呼吸和腦幹功能,經家屬同意,可以捐贈器官。

呂念慈表示,腦死判定的間隔時間,1歲至3歲者需間隔12小時,1歲以下者由於專家認為病情變化較快,需至少間隔24小時,因此要連續兩次判定腦死,需經嚴謹確認。

目前共有19位3歲以下兒童在等待器捐,3歲到6歲也有11人,最多人在等待的器官是肝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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