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醫院傳器捐爭議 法醫高大成解析「死亡判定」分2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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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淑媛/台中報導〕北部某醫院爆出在病患仍裝葉克膜、心跳未停止時,要求檢警人員進行相驗,準備進行器官摘除,引發違反器官捐贈程序爭議,對此,法醫高大成認為,國內執行器捐要求非常嚴格,需經3名醫師判定死亡,台灣器捐較常見是腦死捐贈判定(VCD),提高器捐移植成功率,但因需面臨「心臟還在跳動就器捐」的醫療倫理爭議或怕被告,現在很多改採心臟停止後死亡器捐(DCD)。
北部某醫院今年5月發生疑似違反器捐程序,一名車禍患者仍裝葉克膜、心跳尚未停止前,就聯繫檢警人員要求進行相驗,並將病患移至手術台,準備進行器官摘除,檢察官及法醫到場後,發現患者未達死亡判定標準,要求暫停器捐程序,最終院方關閉葉克膜,等待患者自然死亡並觀察5分鐘後,檢警才依法完成相驗程序。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認為,該案在醫療程序上均符合法規與專業。
高大成說,判定死亡有二種,一種為VCD腦死判定(Whole Brain Death),另一種為DCD心臟停止後死亡(Donation after Circulatory Death)。 重點在於判定死亡,不一定要心臟停止,因為一旦心臟停止,身體各器官會因為失去血液供應和氧氣而逐漸喪失功能。
高大成說明,心臟跳動提供血液循環,器官捐贈容易存活,一般要在心跳停止後在1小時內取出器官,通常肺臟移植取出要30分鐘內,否則效果不好,因此醫界做法是病患或傷患心臟尚未停止,醫師以腦死不可能恢復,因此判定可器捐。
高大成也說,過去死刑犯可器捐,台中曾有死刑犯在執行槍決後,醫師研判腦死可器捐,但送到台北,該名死刑犯恢復心跳,看起來又沒有腦死,送回台中補3槍行刑,再送到台北,器官已無法器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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