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捐惹議 器捐中心駁「活摘」:依法執行、死亡後摘除
〔記者邱芷柔/台北報導〕宜蘭某醫院日前執行器官捐贈手術,因病患當時仍接著葉克膜,卻已報請檢察官相驗,引發是否違反死亡判定流程質疑。對此,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器捐病主中心)今(12日)召開記者會說明,經了解後確認該案依「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DCD)指引進行,死亡宣告與司法程序皆依法辦理,器官摘除也在病人確定死亡後才進行,並無違規。
器捐病主中心董事長李明哲說明,該案為一名年輕男性,因機車自撞倒地,送醫時已無呼吸心跳,雖經急救恢復心跳,但病情不穩,瞳孔放大,檢查顯示主動脈破裂並有心包膜積水,醫療團隊緊急手術放置主動脈支架並接上葉克膜,病人凌晨送入加護病房後仍深度昏迷、昏迷指數僅3分,血壓亦需葉克膜維持,臨床上瀕臨腦死。
「家屬在第一時間就表達,不希望病人受苦,希望他能好好離開。」李明哲指出,儘管團隊積極搶救,但後續評估病人救治希望渺茫。由於腦死判定須插管12小時且生命徵象穩定,條件難以達成,院方因此依法啟動DCD流程,並與家屬充分溝通,取得書面同意。
他表示,醫療團隊完成器官捐贈登錄後,報請地檢署協助。當日晚間,檢察官與法醫到院與家屬確認捐贈意願,並了解即將進行的DCD程序,病人其後被推入開刀房,撤除葉克膜等維生設備,約23分鐘後心跳停止,觀察5分鐘後無恢復跳動,由醫師正式宣告死亡。法醫在檢察官指導下確認死亡並開立屍體相驗書,醫療團隊才依法進行器官摘除,成功取出2枚腎臟。
針對外界質疑病患在仍連接葉克膜、尚未腦死或心跳停止的情況下即通報司法,是否涉及程序瑕疵,甚至有「活摘器官」的疑慮。對此,李明哲強調,整起流程完全沒有問題,在病人死亡尚未確認之前,絕不會進行任何器官摘除,這是醫療倫理與法律上的基本原則。
李明哲說,此案在醫療、倫理與法律三方面均符合法規,是DCD制度的正面典範。不過他也坦言,雖依法執行,醫療與司法在實務操作上的銜接仍有落差,中心後續將邀集器官捐贈醫院與法務專家召開會議,研議行政溝通與流程說明機制,作為衛福部修訂作業指引的參考。
器捐病主中心補充,截至今(2025)年5月底,全台已完成88例DCD器捐,其中19例涉及司法相驗,皆在取得檢察官同意後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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