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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拒醫 強制住院需過三關

2013/05/22 06:00

文/黃隆正

近日有多起社會事件涉及民眾情緒不穩至醫院求診,返家後,卻發生自殺或殺人等不幸,引起家屬及民代質疑:「為何醫院未將這些人強制留院治療?」

事實上,尊重病人自主權本來就是醫學倫理所揭櫫的重要原則。醫師診斷之後,在病患同意之下,才會施予治療。精神科的情況比較特殊,因為嚴重的病人通常也比較沒有病識感,為維護個案自身及他人安全,又要兼顧其人身自由權,才會有「精神衛生法」來規範強制治療。

「精神衛生法」明定強制治療的條件為:「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

不過一般民眾最不了解、也最容易誤解的就是「嚴重病人」的定義,誤以為情緒不穩有暴力傾向就是嚴重病人。其實不然,「嚴重病人」是法律名詞,是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當民眾被帶往醫院求診時,醫師第一步就需要診斷其是否為精神科病人。情緒不穩有暴力傾向的人不一定是病人,除非符合相關的疾病診斷標準。接下來,醫師會依據病人的病情嚴重性來判斷其是否需要住院治療,並徵詢病人。如果病人同意,那就無涉「強制住院」。

比較麻煩的就是病人拒絕接受住院治療。這種狀況可能是:第一種,病人不屬於「精神衛生法」規範的「嚴重病人」;第二種,屬「嚴重病人」,但沒有明顯自傷傷人。此兩種狀況因為不符合法律規範強制治療的要件,所以一般只好告知其不治療的風險,建議以其他方式(如門診)治療之後,予以離院。

在此狀況下,若還是強制個案住院,有可能因侵犯其人身自由權導致法律糾紛。若狀況屬於「嚴重病人」且有自傷傷人,就會由兩位專科醫師進行鑑定,並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但若「審查會」審查未通過許可強制住院,醫院還是得讓病人離院。

精神科病人「強制住院」不是家屬或醫師說要讓個案住院就住院的,需要符合「精神衛生法」嚴謹的相關規定才行。社會大眾宜對此有基本認知,才不會引起不必要的誤會與爭端。

(作者為台南奇美醫學中心精神科主治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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