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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慣犯 坐牢還要住院戒酒

2022/03/25 05:30

▲酒駕除入監服刑外,累犯也可能被送到精神病院戒酒;圖為情境照。(照片來源:shutterstock)

文/陳紹祖

阿財,36歲,男性,建築工地工人,因為超過3次酒駕,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入監服刑7個月,然後入禁戒處所接受3個月酒癮治療。阿財不服提出上訴,認為自己不是酒癮病人,為什麼要到精神病院戒酒?他寧可自己在監獄關10個月,也不要到精神病房住院半年。

禁戒處所3個月酒癮治療

目前社會上對於酒駕行為深惡痛絕,相關的處罰除依入監服刑外,也開始引用刑法第89條「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希望酒駕者能夠戒除酒癮,不要再犯。而且隨著社會期待,這樣的判決將會越來越多。

多數人對於「酒癮」的印象是整天醉醺醺的,或者不喝酒就會很難受,拼命找酒喝。阿財為了提神或禦寒,在工作中飲酒,以致下班回家的路上發生酒駕行為。到底阿財有沒有酒癮,需不需要進行戒癮治療?

▲警方執行臨檢,防酒駕。(資料照,記者洪美秀攝)

▲避免酒駕肇事,警方加強執法;圖中人物與本文無關。(資料照,記者黃良傑攝)

符合酒精使用障礙症診斷標準

現在醫學上已經不再區分「酒精濫用」和「酒精依賴」,而是使用「酒精使用障礙症」一詞。在過往12個月中,只要因飲酒行為導致明顯損害或困擾,並且符合附表中所列11項診斷標準中兩項以上,就符合酒精使用障礙症定義。符合的項目2-3項屬輕度,4-5項屬中度,6項以上則屬重度。

雖然阿財沒有酒精戒斷症,也沒有醉酒而無法工作,但是明明知道飲酒後騎車是違法行為,多次被罰,卻始終沒學到教訓,在同事一邀約就喝酒,無法控制自己飲酒行為非常明顯。而且酒後騎車可能發生意外,傷害自己或無辜路人,阿財還是堅持飲酒。僅僅這兩項就符合酒精使用障礙症的診斷標準。

對於酒駕者的裁罰,法官要求受刑人住院治療外,也可以安排在門診接受戒酒治療,做為禁戒處分。在一年的期間裡,安排受刑人到門診接受治療,內容包括:抽血檢查飲酒生物指標(GGT,CDT)、個別或團體心理治療。

對於配合良好的病患,可以減少返診頻率,不配合的病患才令入精神科病房住院戒治。這樣的處置,或許讓酒精使用障礙症輕度的阿財比較可以接受。

(作者為花蓮慈濟醫院成癮精神科主任、慈濟大學助理教授)

▲酒精使用障礙症診斷準則。(製表:陳紹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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