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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歲首次配眼鏡 須醫師處方箋
記者吳亮儀/台北報導
家長注意!衛福部已公告「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上路,即日起,6歲到15歲學童第一次配眼鏡也須先看過眼科,由醫師開立處方箋後才能配眼鏡。
衛福部公告實施
衛福部昨天發布修正「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驗光人員對於6歲以上、15歲以下學童第一次驗光和配眼鏡,需要有醫師處方箋、確認過不是假性近視後才可以配。
這兩項措施是確保學童和幼童的近視狀況不會被誤判,例如6歲以下幼童要由醫師排除因斜視、弱視或先天性疾病引起的視力不良;而6歲到15歲學童第一次配眼鏡時,則要由醫師先確定排除假性近視和治療可能,才能配眼鏡。
台灣近視盛行率高,小學生從小一20%、到小六為60%,國中約70%,高中約80%,近視發病年紀越小、度數增加越快。
高雄長庚醫院眼科主任吳佩昌說,15歲以下兒童與青少年一旦發生近視,即成為高度近視的高危險群,透過散瞳驗光及實證醫學的治療,將可減少未來因為高度近視而失明的族群。
若驗光人員違反規定,將可依法處2萬元到10萬元罰鍰,違規情節重大者可處1個月到1年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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