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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網》圓鱈、扁鱈不叫「鱈魚」 食藥署:標示不實即違法

2024/07/06 08:32

唯有「鱈形目」的魚種,才能標示為「鱈魚」,而「圓鱈」與「扁鱈」,應標示通俗名稱或與魚種名稱並列標示;圖為圓鱈「粗鱗油魚」(上)和鱈魚(下)。(資料照)

唯有「鱈形目」的魚種,才能標示為「鱈魚」,而「圓鱈」與「扁鱈」,應標示通俗名稱或與魚種名稱並列標示;圖為圓鱈「粗鱗油魚」(上)和鱈魚(下)。(資料照)

沈莉馨/核稿編輯

〔健康頻道/綜合報導〕市面上魚類產品琳瑯滿目,為了讓鱈魚的消費資訊更透明,食藥署已明確規範,唯有「鱈形目」的魚種,才能標示為「鱈魚」,而「圓鱈」與「扁鱈」,應標示通俗名稱或與魚種名稱並列標示。提醒販售業者和餐飲業者,在標示鱈魚產品時應遵守相關規定,否則就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標示不實之規定。

常見3魚種比一比

鱈魚:目前市面上常見魚種,例如大西洋鱈、大頭鱈(太平洋鱈)、格陵蘭鱈及黃線狹鱈等,都是體型較大,常以輪切方式販售。

扁鱈:其實是「鰈」形目,俗稱大比目魚,例如馬舌鰈、庸鰈、狹鱗庸鰈。魚身較扁平,多以斜切方式呈現。

圓鱈:其實是「鱸」形目,俗稱智利海鱸,例如小鱗犬牙南極魚、鱗頭犬牙南極魚。魚片較小及魚肉偏黃,常以輪切之方式販售。

「食品業者應遵守標示規定,避免違規」食藥署指出,市售產品不論是完整包裝、散裝產品,或是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的餐點,倘經衛生主管機關查獲未依規定清楚標示「圓鱈」、「扁鱈」資訊,而使消費者誤解為「鱈魚」,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標示不實之規定,將依同法處分。

轉載自衛福部食藥署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9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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