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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網》藥物過敏免驚慌 食藥署:掌握3原則

2022/09/23 12:29

食藥署提醒,藥物過敏在任何人或藥品上都可能發生,且因藥品種類或免疫反應機轉不同,有時症狀會立即產生,也有可能數日、隔月才出現。(圖取自photoAC)

〔健康頻道/綜合報導〕隨著國內COVID-19疫情有回升趨勢,確診人數逐漸增加,許多人可能選擇就醫或自行到藥局購買藥品服用。食藥署提醒,用藥後若出現紅疹、眼睛不適或紅腫等症狀,就要注意可能是藥品過敏,此時應掌握3大原則,包含盡速回診治療、註記過敏藥物,以及主動告知醫療人員自己會過敏的藥物。

提高警覺 注意過敏6大症狀

食藥署解釋,藥品過敏是指用藥後出現像「疹、破、痛、紅、腫、燒」等症狀,像是搔癢或水泡、口腔或黏膜潰瘍、喉嚨痛、眼睛紅腫或灼熱、眼睛或嘴唇發腫、發燒等症狀。這些症狀在任何人或藥品上都有可能發生,且因藥品種類或免疫反應機轉不同,有時症狀會立即產生,也有可能數日後出現,甚至有些延遲至2、3個月才會出現過敏症狀。

藥品過敏3步驟保健康

●儘速回診就醫:任何人都可能發生藥品過敏,因此用藥期間一旦出現發生「疹、破、痛、紅、腫、燒」6大過敏症狀,應儘速攜帶藥袋或用藥紀錄單回診,切勿擅自停藥、換藥,以免造成疾病惡化,或過敏反應加劇。

●註記過敏藥品:為防止忘記或無法清楚表達對何種藥品過敏,民眾可將過敏藥品名稱寫在「過敏紀錄卡」,也可直接請醫師將個人用藥過敏史,註記在健保卡內,或上傳登載於「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中的「過敏藥」欄位上,即可藉由健保卡直接查到相關過敏史。

●主動告知:有用藥過敏史的民眾,無論是就醫或自行至藥局購買藥品,應主動告知醫師或藥師,或提供「過敏紀錄卡」供醫療人員參考,以免誤用過敏藥品。

食藥署也提醒,用藥期間可保留藥袋或處方紀錄,若出現不適症狀,應儘速就醫並提供藥袋或處方紀錄供醫療人員參考;若曾有藥品過敏史,即使不確定藥品名稱也應告知醫療人員。對於藥品有任何問題,亦可至鄰近藥局諮詢,以確保用藥安全。

轉載自衛福部食藥署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8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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