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網》手術同意書是否有效? 關鍵在於「有沒有說清楚」
〔健康頻道/綜合報導〕「手術同意書絕對不是簽一簽就可以算數,醫院方面一定要解釋過內容及風險,才有效!」高雄榮民總醫院急診醫學科主治醫師楊坤仁提醒民眾,簽手術同意書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手術的風險,而醫師和醫療院所也要善盡告知說明義務。
楊坤仁花了10年時間,寫了《老師沒教的40堂醫療必修課:40個真實法院判決,攸關病人安全、避免醫療糾紛》(原水文化)一書,其中對於手術同意書是「保命符」還是「賣身契」的單元,特別舉了兩個案例說明。
心導管手術沒解釋就簽 法院判無效
案例一為中年婦人Amy ,因為心臟疾病要接受心導管手術,有護理師拿手術同意書給家屬簽名,簽完後隔天, Amy 就接受了手術。手術過程順利,但沒想到幾天後,Amy竟然發生下肢動脈栓塞,甚至還合併心肌梗塞,最後不幸身亡。Amy的家屬無法接受這個結果,因此向法院提告。
家屬主張,Amy 沒有接受過高等教育,根本就不清楚手術有什麼危險性,因此控告醫師有醫療過失。而且手術同意書是護士拿給也們簽的,醫師根本沒有告知心導管的風險;醫師則主張「病人跟家屬都已經簽過同意書了,而且同意書都有寫手術風險,醫院沒有疏失」。
結果法院判決認為,醫師應該要盡到說明義務,才能保障病人的身體自主;病人如果有拒絕醫療的可能時,醫院就必須有說明的義務;告知說明以實質說明為必要,如果只是貿然簽名,不能認為已經盡到說明的義務;因此最後判決「醫師沒有解釋,同意書就沒效」。醫師確實有告知說明 法院判病人敗訴
醫師有充分解說韌帶重建術 判病人敗訴
案例二為一名女子小櫻,她騎車摔傷後,手腕就一直疼痛,經診治為手腕關節半脫位,她簽署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後,隔天接受韌帶重建手術。
手術後小櫻按照醫囑進行復健療程,但3個月過去了,小櫻的手腕仍無法自由轉動,而且一直還會隱隱作痛。小櫻覺得醫師沒有將她的手腕治療好,於是向法院提告。要求醫院賠償她4年無法工作的薪水、還有到退休共 38 年的工作半薪、看護費用及精神賠償,共800 萬元。
但醫師主張不僅口頭上有跟小櫻解釋過手術風險,小櫻也都簽署手術同意書了,而且也跟她解釋過必須持續復健才行。
結果法院調查後認為,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醫師曾說術後兩個月會好,也無法認定醫師的療程有違反醫療常規的情形;病人已經在手術同意書簽名,而且同意書文字並非艱澀難懂:同時病人具有相當的學識經驗,可見已經過審慎評估;從同意書與護理記錄,可以知道醫師與醫院已經盡到告知說明義務。
最後法院判決認為:醫師手術並沒有違反醫療常規,刑事部分沒有起訴。民事部分醫師也已盡到告知義務,醫院不用賠償;結果是病人敗訴,醫院不用賠。
楊坤仁指出,術前醫師如果確實有做好風險說明,是不用擔心事後病人反悔提告的。另一方面,如果醫師已解釋、病人也簽完同意書,開完刀後病人如果還主張醫師沒解釋,那病人端則必須提出更積極的證據證明「醫師沒有解釋」才行。法院並不會將病人的主張全部照單全收,仍然是會仔細調查醫師是不是有盡到告知義務及風險說明。
急診醫師出書 盼減少醫療糾紛
楊坤仁表示,出版《老師沒教的40堂醫療必修課:40個真實法院判決 攸關病人安全、避免醫療糾紛》一書的重點不是在教讀者遇到醫療糾紛該怎麼辦,而是希望醫病雙方能避免不幸再度發生。
他指出,這本書集結了40個醫療真實案例與法院判決,並從不同的面向加以分析,透過了解醫療法律與病人安全,創造醫、病、法三贏的醫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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