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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廣告檢舉難 消基會批:北市衛生局把《食安法》當鹹魚

2020/08/28 13:30

市面上充斥不實廣告,但民眾卻難以檢舉。(消基會提供)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消基會日前向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檢舉有違反「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嫌疑的5則廣告,但台北市衛生局僅回復「已監錄在案」,而不給予處罰;讓消基會怒批,台北市衛生局行政怠惰,漠視《食安法》「按次處罰」的規定,縱容違法、涉及圖利廠商。

消基會表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規定,不實的食品廣告「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相當於是賦予主管機關裁罰的尚方寶劍,但台北市政府竟以之前廣告內容相同,監錄在案即可,而不予以按次處罰,猶如把尚方寶劍當鹹魚,顯然縱容廠商違法,甚至涉及圖利不法廠商。

消基會指出,同一檔廣告,是採取各電視台、各節目輪播,且同一節目在一個小時內,也有多次的輪播,依台北市廣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於2016至2017年所公開的「有線電視台廣告刊價表」,可推得各檔廣告的月刊播費用,推估少則數十萬,多則上百萬。如此一來,《食安法》僅4萬元的罰鍰,對不法業者而言有如充當行政「規費」,只要商品賣得多就不怕罰。

消基會表示,要打斷不實廣告的刊播鏈、保護消費者不受不實廣告的影響或傷害,唯有落實食安法的「按次處罰」,才能讓不實廣告銷聲匿跡,消費者才能得以免受不實廣告的負面影響。

另外,對於消基會的檢舉,台北市衛生局亦在覆函中表示,廣告刊登者分別是屬苗栗縣、桃園市、嘉義縣、台南市衛生局管轄。

消基會認為這是「為難消費者的檢舉制度」,民眾無法得知廣告刊登者屬於哪個縣市轄管,且廣告播出的收視地為「結果地」,依照《行政罰法》第29條,亦屬行政罰的有管轄權縣市政府,但台北市衛生局將5個檢舉案都分別「轉包」給其他衛生局處,顯然涉及行政怠惰。

消基會對此呼籲,政府應落實「按次處罰」的法律規定,對於檢舉案的立案,應以民眾看到該廣告的地方作為結果地;此外,網購已經成為最重要交易市場,也是不實食品廣告最嚴重的地方之一,不應排除檢舉獎勵。

消基會也建議,各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傳,鼓勵民眾擔任「消費義警」,以杜絕違法、不實廣告的氾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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