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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老人若無力負擔可減輕或免除安置費

2020/04/22 17:42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老人遇緊急狀況,被主管機關依職權保護或安置所衍生的費用,若遇無法負擔、免除扶養義務情形,經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確認後,可減輕或免除費用;另將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費用的返還期限,從30天放寬至60天。

立委吳玉琴指出,現行老人福利法對追償老人保護安置費用的規定不夠完備、彈性,導致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案件年年攀升,且追償對象只針對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照顧義務之人,不包含老人自身及其配偶,許多無力償還的子女被迫提起免除扶養義務之訴。

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明定,老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經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等特殊事由,上述兩種情形經地方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審查後,可減輕或免除保護及安置費用。

「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針對生活艱困無力負擔安置費的老人及其家庭,經審核後,可申請費用減免。(資料照,記者周湘芸攝)

初審條文明定,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的費用,由地方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返還,期限並從30天延長至60天,逾期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初審條文也增訂主管機關派員進入未立案老人福利機構檢查的依循,明定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並應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及其他協助,主管機關人員也應出示執行職務的證明。

針對業務經營不符設立目的、違反原許可標準、財產陳報不實等老人福利機構,增列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3萬至15萬元罰鍰,屆期未改善處5萬至25萬元罰鍰,若再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將勒令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並公佈機構及負責人姓名、未改善事項供民眾查詢;停辦屆滿未改善或令其停辦拒不遵行者,廢止許可證、法人者得令其解散,且必須繳回設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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