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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病》回溯5年! 診所安胎也可請傷病給付

2017/07/14 16:18

勞動保險司司長石發基指出,經過重新解釋,在婦產科診所住院待產,也可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記者黃邦平攝)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有孕婦去年在婦產科診所住院安胎55天,卻因為住的是「診所」、不是醫院,無法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勞動部檢討後認為,醫療法規定婦科診所可設病床留置孕婦或產婦,決定放寬因在婦產科診所安胎住院診療也可請領傷病給付,並溯及既往,在5年內住院安胎個案都有權請領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住院第4天起可申請傷病給付,這名婦女去年8月到診所安胎,事後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卻被駁回,勞保局的認為診所不是醫院,當事人不服,向勞動部提請「爭議審議」,獲決議撤銷原處分,推翻勞保局的認定、要求另為處分。

但是就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都明文規定,若因住院申請傷病給付,也是由應診醫院開具證明,能否在診所「住院」,勞保局特地請勞動部解釋。

下週將接任勞工保險局長的勞動保險司司長石發基表示,勞保被保險人在住院醫療期間無法工作會導致經濟損失,普通傷病給付的精神是補償這份損失,若依《醫療法》規定,設有病房收治病人的是醫院,診所只提供門診,因傷病住院診療本來就屬醫院業務。

石發基指出,但是《醫療法》另有規定,婦產科診所可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產科病床,可留置孕婦或產婦進行必要的照護,因此在婦產科診所安胎住院就適法性來說並無疑義,所以決定放寬勞保被保險人在婦產科診所安胎住院診療也可依規定請領普通事故傷病給付,希望提供懷孕婦女合理生育風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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