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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訊》罹精神病犯罪免責?醫師這麼說

2017/03/14 15:40

有精神病就能犯罪免責?精神科醫師講給你聽。(資料照)

〔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近年來屢有重大刑案的兇嫌,因有精神相關疾病而逃過一死,判處無期徒刑,包括湯姆熊命案、文化國小殺童案等,還有嫌犯因此口出狂言「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怎樣」,但精神異常做壞事真的沒關係、不會被罰嗎?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院長楊添圍醫師,著有《以瘋狂之名:英美精神異常抗辯史》,也是台灣精神醫學會曾任司法精神醫學小組成員,楊添圍昨受邀到衛福部玉里醫院演講。

一般來說,法庭審理刑事案件,都會先假定被告精神正常,除非被告能證明是因精神病導致理性缺損,以至於無法知道其行為有錯誤,而提出抗辯。

楊舉出2011年「挪威慘案」,33歲青年布維雷克在挪威首都奧斯陸持槍射殺導致77人死亡為例,談精神疾病患者犯罪、精神疾病者的責任能力、以及台灣現行「責任能力立法」等觀點。

楊添圍說,男子犯案時處於嚴重的精神病狀態,因此被免除犯案刑責,最後僅被送「戒護醫療」。

他說,因為精神病而免責,起源自18世紀「拿破崙刑法典」,強調「對無法理性思考之人施以刑罰,並無法達成刑罰之目的,此時刑罰可能顯得多餘」;因此拿破崙刑法典64章規定,精神異常者無須負刑法責任,這種因精神異常提出抗辯的「產物法則」,被稱「達倫法則」。

但因達倫法則招致許多批評,之後被美國「模範刑法典」取代,其規定類似台灣現行的刑法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他說,確認有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稱為「生物性原則」,如仍有一定程度的控制能力、辨識能力,且知道行為是錯誤的,就不能完全免除刑責,最多減輕刑責,以精神異常為由的抗辯也無法完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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