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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最後一哩路自己做主 認識「病人自主權利法」

2024/10/03 05:30

▲民眾可透過「預立醫療決定」,表達自己未來希望接受的照顧,落實醫療自主權;示意圖。(照片來源:shutterstock)

文/林淑瑩

「護理師,因為家人得到癌症,惡化速度令人不敢置信,讓我開始思考是否應該要為自己生命提早做安排?病人自主法是什麼?」

「病人自主權利法」於2016年1月6日總統公佈,自2019年1月6日起施行,是我國第1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也是全亞洲第1部完整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目的是為了落實尊重與保障病人的自主權,包含知情、選擇與決定的權利。

「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對象除了末期病人外,還包括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或主管機關公告之難以忍受之疾病等5款臨床條件,透過諮商門診,民眾可以預先思考,一旦自己身體符合上述5款臨床情況時,是否要接受「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照護。

「維持生命治療」是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如呼吸器、葉克膜;血液製品如紅血球、白血球、血小板或血漿;特定疾病專門治療如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化學治療、放射治療、免疫療法、標靶治療、荷爾蒙治療等以及重度感染時所給抗生素等。「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是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如鼻胃管、靜脈注射或胃造口等。

「預立醫療決定」只有本人可簽署

要如何做自己的主人,主張自己的權利呢?首先可以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經由醫師詳細說明後,了解「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與啟動流程,透過簽署「預立醫療決定」,表達自己未來希望接受的照顧,落實醫療自主權。

「預立醫療決定」會註記在健保卡中,只有本人可以簽署,也只有本人可以修正,建議邀請家人共同參加諮商門診,讓愛你的人可以了解自身的決定與想法。

(作者為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外科化療病房護理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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