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碧/核稿編輯
〔健康頻道/綜合報導〕處方箋有分「一般箋」跟「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食藥署表示,一般箋要在醫師開立後3日內必須領藥,如遇到例假日可順延,但超過時間,處方箋就會失效;而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依照醫師開立的天數,以28-30日為基準,乘以領藥的次數為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有效期間。例如28日的處方,醫師開立3個月,則在開藥日的84日內都有效。
食藥署在臉書專頁「藥博士 正藥說」發文指出,一般箋通常是去診所看感冒,或是一些小病時,醫師會開的處方,通常是開3天藥。如果是新診斷的慢性疾病,醫師也可能會開一個月內的一般箋,來初步評估這樣的用藥是否適合。慢性處方箋則是在醫師覺得病情穩定後,可以一次開立2-3個月用量的藥,病人則可以每個月分次在藥局領取。
食藥署提醒,雖然醫師開立的連續處方還沒有過期,但領藥的當下仍需要符合「剩餘藥量不可以大於10天」的原則。醫院開立的處方箋通常需要依照處方箋上面的日期領藥,如果民眾不清楚處方箋有沒有過期,都能諮詢社區藥局的藥師,也可以到社區藥局領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