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台北市衛生局接獲通報有藥師在未先告知患者的情況下,未依照醫師開出的處方箋供藥,民眾察覺藥品外觀與處方箋不同,擔心用錯藥。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聯會表示,藥師有調劑權,當藥品發生缺藥時,可以相同成分、相同劑量、相同劑型的「三同藥品」替代。
根據「藥師法」第17條規定,「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不過,藥師公會全聯會發言人張文靜表示,此處所指「他藥」非指「三同藥品」。
張文靜說明,醫師開出的處方箋不見得藥局一定會有相同品牌、一模一樣的藥品,當發生這種情況時,藥師有調劑權,可使用三同藥品取代,除非處方箋上有標註不可取代,就會請患者再看看是否能夠等待調藥,或是前往其他藥局取藥。
藥師公會全聯會也指出,若民眾遇到醫師處方箋上藥品名稱與藥袋上標示的藥品名稱不同,可主動詢問藥師是否為「相同成分、不同藥廠製造」的相同適應症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