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法上路後,罕見疾病藥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或專案申請核定通過,且徵詢審議會意見後,可納入健保給付範疇。
新修正案第10條,增列罕見疾病相關團體為補助及獎勵的對象,獎勵及補助的項目、範圍、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為避免藥商不當停止供應藥物,損害罕病病人用藥權益,昨天三讀通過條文增定,取得許可證的藥商除不可抗力情形,應在許可期限內,持續供應罕病藥物;擬停止製造或輸入者,應提早6個月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違者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必要時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記者陳伃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