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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手術 務必要簽麻醉同意書

2012/07/29 06:00

文/黃兆德

「手術不分大與小、麻醉安全最重要!」即使是小手術,也可能有麻醉帶來的傷害與風險,所以為了保障手術時麻醉安全,也要簽「麻醉同意書」。

「麻醉同意書」一式兩份(病人與醫師各留一份),內容包括擬實施的麻醉、醫師的聲明、病人的聲明三部分。

在簽署前,應該審慎檢視麻醉醫師是否已說明麻醉方式,步驟、風險與麻醉的副作用和併發症之外,更重要的是,清楚確認為你施行麻醉的醫師,他的專業能力限制與範圍,並且是否為你全程親自麻醉。

手術和麻醉是兩個「醫療團隊」的合作,因為學有專精,由不同領域的專科醫師來照顧病人,更能增加手術的成功及安全性,提高優質的醫療服務。

依我國醫師法和醫療法的相關規定,手術時,麻醉醫師對擬實施的麻醉作說明是他的義務,同時也是病人的權利,因此麻醉醫師必須主動向病人或病家說明。

麻醉同意書的用意,除了保障病患權益之外,麻醉醫師有義務口頭解說清楚本次手術涉及的麻醉問題,麻醉的步驟、風險、麻醉後可能出現之症狀。病人向醫師提出問題和疑慮,聲明了解附註的麻醉說明書,有簽名為憑,對麻醉醫師也是有相當的保障。

但千萬別誤解,簽署「手術或麻醉同意書」以後,病人即承擔了所有手術和麻醉事故的民事責任,醫院和麻醉醫師從此即可免責。

●簽署「麻醉同意書」只是一種授權行為。它的法律效果是使得麻醉醫療行為合法化,所以在刑事法上,該麻醉醫療行為「阻卻違法」,民事法上,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麻醉同意書」是病人行使知情同意權的書面證明。法律上的意義就是證明麻醉醫師已經履行他的法定義務,如實告知手術擬實施的麻醉相關問題,病人也已經行使他知情同意的權利。

●「麻醉同意書」不具免責效力。麻醉醫師在麻醉過程中發生醫療過失,並造成病人損害時,醫院和麻醉醫師仍然要承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原則上麻醉同意書」應該由病人親自簽署,但例外在緊急情形和得其本人同意後,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親屬簽署。

麻醉和外科同屬於臨床科系,麻醉醫師和外科醫師同樣都要和病人親自接觸、診斷和治療,但在整個治療過程中,麻醉醫師較屬於輔助的角色,大多數的時候僅在病人決定要手術時,才會提供病人麻醉醫療服務,施行麻醉。因此一般來說,國人對麻醉醫師並不像和外科醫師一樣的熟識,對麻醉也不像對手術的了解。

另外,手術室是一個密封的醫療場所、手術麻醉中,病人處在深度鎮靜或失去知覺的狀態中,病人或病人家屬無從監督麻醉醫療行為的執行,因此病人在手術前,審慎地確認麻醉醫師的身分與專業能力、確實聽取麻醉醫師的說明後,認真簽署「麻醉同意書」是保障手術時麻醉安全的最重要手段。

因此,手術前不只要簽「手術同意書」,還有要簽「麻醉同意書」!

(作者為高雄市博正骨科醫院麻醉科主治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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