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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馬鈴薯怎把關?食藥署曝雙重機制 腐敗發芽一律丟棄
〔記者羅碧/台北報導〕針對外界質疑進口馬鈴薯食用安全,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17)日表示,加工用馬鈴薯輸入台灣前須符合農業部檢疫條件,抵台後,還須經邊境查驗與後市場抽驗雙重把關;若發現腐敗、發芽或龍葵鹼含量超標等情形,須整顆丟棄,不得僅切除異常部位後再使用,確保食用安全無虞。
食藥署食品組組長許朝凱表示,外界對「加工用馬鈴薯」有所誤解,台美貿易協定中所稱的加工用馬鈴薯(chipping potato、processing potato),指的是「整顆」馬鈴薯,而非已切片產品;此類馬鈴薯輸入前須經檢疫,進口後亦須通過食安查驗,確認符合規範後,才能進入加工廠使用。
他指出,進口馬鈴薯須符合農業部訂定的「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及「食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才能輸入台灣供加工或食用;同時亦須符合「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針對馬鈴薯中可能影響人體健康的配醣生物鹼(如龍葵鹼),已訂有總含量上限為200 ppm的規範。
許朝凱說明,若馬鈴薯於輸入時檢出龍葵鹼超標,將判定為不合格,須退運或銷毀,但業者可提出改制計畫申請再利用;若在國內後市場查驗發現不合格,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要求限期改正,違規產品須沒入銷毀,屆期未改善者,將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至於龍葵鹼上限訂為200 ppm的依據,食藥署表示,係參考國際食品法典(Codex)及歐盟相關規範,並綜合國人攝食習慣與風險評估訂定。
食藥署指出,馬鈴薯在運輸及儲存過程中,若出現發霉、腐敗或發芽等情形,可能導致龍葵鹼含量升高,增加健康風險,因此即便僅局部出現異常,也不得以切除方式處理後繼續使用,須整顆丟棄,以避免潛在危害。
此外,食藥署強調,邊境查驗與後市場抽驗機制將持續運作,針對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辦理,確保違規產品不會流入市面。
食藥署表示,未來將持續與農業部合作,強化進口馬鈴薯從源頭到市場的管理機制,共同把關食安。並建議民眾選購馬鈴薯時,應挑選外皮光滑、無芽眼、無綠變且質地堅實者,並儲存於陰涼乾燥處,以降低變質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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