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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網》安寧條例20週年 衛福部籲:別讓心愛的親人做困難的決定

2020/11/16 15:09

衛福部倡導每一個人都有權利為自己的生命做決定,預立自己的醫療處置,也可以避免讓心愛的親人做困難的決定。(資料照,記者蔡淑媛攝)

〔健康頻道/綜合報導〕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善終之權益,我國於2000年公布施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至今滿20週年。衛福部倡導每一個人都有權利為自己的生命做決定,預立自己的醫療處置,也可以避免讓心愛的親人做困難的決定。

在台灣已有超過72萬人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衛福部表示,「安寧緩和醫療」是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這樣的治療沒有辦法讓病人痊癒,但能夠減少病人在末期時所承受的痛苦。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適用於所有「末期病人」,「末期病人」依安寧條例,界定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以不可避免者」。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稱病主法)有何不同?病主法於2019年實施,以病人為核心,保障其知情、選擇與決定權。在適用對象方面,病主法更加擴大,比起安寧條例只限於末期病人;病主法多了4種臨床條件:

1.不可逆轉昏迷。

2.永久植物人。

3.極重度失智。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重症。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之差異。(圖取自衛福部)

衛福部建議,過去曾簽過安寧意願書(「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的人還是要簽預立醫療決定,因「預立醫療決定」除了保障末期病人,還擴大到上述所提的4種臨床條件病人,且拒絕醫療的範圍還包括,不接受鼻胃管灌食等延命措施範圍。安寧,不是放棄治療,而是確保每個人都有權選擇尊嚴地告別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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