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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懂保存標示 用藥更安心

2018/02/13 06:00

▲藥品日期。(照片提供/顏群芳)

文/顏群芳

王先生(化名)日前怒氣沖沖跑到藥物諮詢窗口,劈頭就問:「為什麼我昨天才剛領的藥,就已經過期了?」乍聽之下,我還一度以為是我們品管有缺失,讓病人拿到過期的藥品,連忙詢問詳情。

只見民眾從藥袋內拿出一排藥,指著上面一排數字「200711」,直說:「這藥的有效期限不是只到2007年11月嗎?這也過期太久了吧?」我看了一下,才了解問題出在哪裡,原來這藥品根本沒有過期,而是王先生他會錯意了,那排數字的確是代表此藥的保存期限,但指的是到2020年7月11日才到期,只不過它只標註西元年曆的後兩碼,才造成民眾的誤解。

其實,目前國際社會對於藥品的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標示格式並無強制性規定,目前常見的標示格式主要有4種,包括:

◎年、月:如202007

◎月、年:如072020

◎年、月、日:如20200711、200711

◎日、月、年:如11072020、110720

在讀取藥品資訊的同時,要先弄清楚此藥是以何種方式來標記保存期限,才能做出正確的判讀。

另外也常有民眾會問:「如果保存期限只標示到2020年07月,那到底是到7月1日還是7月31日才到期呢?」

根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的規定,有效期間在2年以上者,其保存期限得僅標示年、月,並推定為當月之月底,也就代表7月31日,是它有效期限的最後一天。

王先生聽完我的解釋之後,恍然大悟,直向我說:「對不起,是我沒搞清楚狀況,多虧你的講解,讓我又學到新知識。」

我也提醒他,在歲末年終之際,可順勢檢查自己家中藥品,看是否有過期品。當然,家中儲存藥品的環境,也會影響效期的長短,所以居家藥品,建議要放在陰涼乾燥處,有特別標註要冷藏的,才放冰箱儲存,才能確保藥品的品質。

(作者為恭紀念醫院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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